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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回避制度有了具体规定

在法官与当事人中间设置“隔离带”
2000-02-01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月31日电(记者 刘希全)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今天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这一规定旨在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从根本上防止和消除少数审判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从而确保司法公正。

审判人员回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定: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但“其他关系”究竟包括哪些关系,法律规定并不明确,《若干规定》作出进一步规定。一是审判人员不仅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应当回避,而且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亲属关系也应当回避。二是审判人员具有未经批准,私下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报销费用;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种活动;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通讯工具或者接受其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好处等五种不当行为,都作为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因素,要求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对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确上,亦有权要求审判人员回避。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一道“隔离带”,保证法官审理案件客观、公正。

《若干规定》明确禁止离任法官或者现任法官的亲属担任本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完善了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回避制度。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离任两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其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批准。

《若干规定》对违反回避制度审理的案件的法律后果和对有关审判人员的纪律处分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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